依照法律规定,在进行
离婚程序时,父母是有权向其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索求
赡养费的。
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符合以下三个基本前提的基础之上:
首先,该未成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具备独自谋生的能力;
其次,该子女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
赡养责任;
最后,如果存在由于父母
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等法定情形而导致赡养费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话,父母同样具有提出赡养费请求的资格。
只要上述条件得到满足,父母便有权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未成年子女履行
赡养义务,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