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涉及到对房屋的占用时,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
2.当我们谈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数据作为基础来进行确定。
3.在任何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都不能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