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以假离婚方式来躲避债务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夫妻之间所产生的债务需要由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负担。
然而,若属于个人债务,在个人婚姻状态下试图将其转嫁给伴侣从而逃避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有权启动撤销权程序,对财产转移行为进行撤销。
此外,当夫妻在离婚时候,单方面自愿将双方共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其中一方,导致另一方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夫妻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归属各自主张,则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果,则需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对于那些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分割财产并以此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们认为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为这些行为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因此,这些民事行为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约束,无需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裁决其无效,而是自动无效。
因此,在处理此类债务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不应受到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的限制,也不能承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该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该债务应由债务人及其前配偶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双方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双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