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然而,该权利的行使仍然需要受到必要的法定约束,并不得违背我国《民法典》所秉持的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
除非经由相关当事人主张且满足情势变更原则之要件,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得基于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一事实,在承揽人尚未完成工作之前做出不利于承揽人的裁决。
在此情况下,若因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而给承揽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则应由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