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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是怎样的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是怎样的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5-10 12:50:04 已帮助26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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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是怎样的
尽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然而,该权利的行使仍然需要受到必要的法定约束,并不得违背我国《民法典》所秉持的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
除非经由相关当事人主张且满足情势变更原则之要件,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得基于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一事实,在承揽人尚未完成工作之前做出不利于承揽人的裁决。
在此情况下,若因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而给承揽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则应由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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