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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怠于行使”,乃指原本应且能够行使权益,却未付诸实施之行为。
此种行为的常见表征为,债权人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对自身权益并无任何主张或延迟行使。
然而,若债务人已向前述第三方发出相关请求,抑或是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宜将其视为怠于行使权益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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