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凡属违反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并存在以下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者,均将被视为构成相应
犯罪:
首先,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而擅自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受到严格限制的买卖物品;
其次,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保险业务,或者非法开展资金结算业务;
最后,实施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干扰,情节恶劣者。
此外,根据《关于办理
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一条规定,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
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频繁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
放贷款,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者,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