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宜中,其范畴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如果给受害者带来了精神层面的伤害和痛苦,那么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
其次,当监护身份权受到侵犯时,例如非法将被监护人从监护环境中剥离出来,这无疑会对监护人的精神状态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也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当死者的人格权遭受侵犯或者其遗体、遗骨被非法利用、侵犯时,这无疑会给死者的近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同样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毁灭或损坏,从而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伤害,也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其次,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如手段、场所、行为方式等;
再次,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实际后果;
此外,还需考虑侵权方的盈利状况以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最后,还需要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进行衡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