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股权赠送与人时,我们可以附加一定的条款和条件,例如股权赠送方不再享有投票权,而仅保留分红权益。
然而,这些附加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依据2021年正式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带条件,但若该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附带条件,则应排除在外。
对于附带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达成之时,即刻发生效力。
反之,对于附带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达成之际,即刻丧失效力。
此外,第一百五十九条还明确指出,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碍条件的实现,那么应当被视为条件已经实现;
同样,如果当事人不正当地促使条件的实现,也应当被视为条件尚未实现。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