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户间遇宅基地权属争议之状况,双方均应珍视历史事实,秉持互相礼让的原则,通过协商寻求解决之道。
若能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则建议签署具有
法律效力的协议加以保障;
同时,双方需
保证所达成的决议不会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也不应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如双方无法就此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一方皆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负责调解
纠纷的机构提出处理申请。
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以
书面形式详细阐述以下内容:
申请人与对方
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处理的具体事宜、具体诉求以及理由,并附上争议地块的详细地图;
相关
证据及其来源,以及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
收到处理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若决定受理,则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须提交答辩文书及相关证据;
若
逾期未提交答辩文书,并不影响受理机关作出
处理决定。
若受理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应在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