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赠与合同之中,如果赠与人向受赠人作出过赠与之承诺且赠与行为未经过公证机关认证、或该赠与合同具有有效公益性,亦或是其附带了特定的履行义务条款的话,赠与人便无法随意地撤销自己的赠与承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之前,是有权利撤销自己的赠与承诺的。
然而,对于已经经过公证机关认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那些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的
撤销权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