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括贷款在内的各类经济合同中,离婚并不必然导致债务责任的解除,反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除非夫妇双方事先书面约定或有其他形式的共同明确表达,如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承担全部债务,否则,任何由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