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然人名义设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主紧密相连的特性主要体现如下: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企业主,同样地,企业的营收盈亏状况亦与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
其次,无论是企业投入、运转还是管理方面,均由企业主全权掌控;
再者,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
出资人为单一自然人,因此在其决策与价值取向上与企业整体理念保持高度一致;
最后,企业主对企业各项事务拥有全面的控制和管理权力,可依据自身意愿全力推动企业经营,同时,企业主也享有对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