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主要区别,我们可例举如下几点:
首先,其各自具有不同的目的性。
前者是指发出者旨在借此明确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向;
然而后者则更多体现了
当事人期盼对方能主动向自身传递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图。
其次,在其包含的具体内容上也存在着差异。
通常情况下,在要约中必须明确表述未来可能会
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条件;
反之,在要约邀请中,包含的内容较为宽泛灵活,往往不会涉及到此类细节问题。
最后,两者针对的受众群体亦有所不同。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个体或组织,而要约邀请则更倾向于向广大公众发布信息。
《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