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主体乃特定之人。
所谓债之主体,即介入债务关系,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之人也。
债务关系中所含债权,即为权利人请求特定债务人实施或拒绝某种行为的权力,此类权力源自于各类情形,包括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其所依据之法律等多种原因。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