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轻微伤害情节的案例,警方机构有权介入并进行调解或者和解工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他人造成轻伤害已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利组织进行调解或和解事宜。
若能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从宽处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以下类型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真诚悔罪,通过向受害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取受害者的谅解,若受害者愿意和解,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民间纠纷引发,且涉嫌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