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
公务人员来说,若其
滥用职权或
玩忽职守达到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定义标准,将面临最高为5年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留处罚;
而当其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时,
刑罚则可以升级至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
"食品监管渎职罪",这是专门用来描述那些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力的
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滥用职权或者疏于职守,从而引发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或者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行为。
《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