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要求,土地补偿款主要是为了
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户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因此它理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平、公正地分配,并且详细的分配方法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出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在实践操作中,也可参照依法设立的民主议定程序,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如何对该案中的
土地补偿费进行合理分配。
关于具体的
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流程,市、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是负责
征地实施工作的机构必须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依循
法规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将所有到位的征地补足费用足额地支付给需要领取的人。
具体而言,需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应该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到他们手中。
如果直接发放存在困难,那么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代为发放征地补偿费用,而这些受委托的单位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示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发放人员名单,并确保能及时地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到每一位被征地农民手中。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