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若由亲属撰写,依然具备有效性。
在适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当事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中所体现的意愿须为遗嘱人本人真实意志的反映,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虚假和篡改现象,方为具备法律效应。
当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之际,按照如下规范进行书写便可确保其有效性: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即表明其在成年之后所立遗嘱之时,精神状态应当清醒,能够清晰地表述自身的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仅能对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例如,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置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该部分遗嘱内容将被视为无效;
3.遗嘱应当对那些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还需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