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征地补偿事宜,其具体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征收农用地所面临的情况,其土地补尝费以及安置扶助费的金额是由隶属于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范围内的相关部门,以制定并公开发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形式来确定的;
其次,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包括地面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是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自行制定的;
最后,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来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供需关系、当地的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开发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形式来确定的。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来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供需关系、当地的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包括地面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是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自行制定的。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应对由于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从而确保农村村民能够享有居住的权利以及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