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带
协议离婚条件的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应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进行判断和评估:
首先,如若该协议中包含有放弃对未成年子女
抚养责任、解除合法婚姻等违背相关法律
法规的附带条件,那么这部分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该协议中所附带的条件仅仅是针对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负担等方面作出规定,并且这些条件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且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诚明确,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对于其他类型的附带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也需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