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行政措施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们而言,倘若其在整年内因疾病需要进入医院接受治疗,而产生的总医疗费用在人民币四万元以内的话,那么其所承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将会由当地政府提供高达80%的援助,剩余的20%则由所在城市的慈善总会负责支援。
然而,若医疗费用超过了上述金额,那么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仍将有当地政府承担80%的责任,而对于那些仍然面临经济困境的低保家庭,该城市的慈善总会将依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再次提供一定比例的援助,甚至可能是全额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