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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约定解除权的限制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对于合约解除权的行使,需遵守以下两项原则性的限制:
首先,必须是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尚未完全结束之前,出现了合同双方事先达成共识的解除条件;
其次,享有的解除权一方必须以合法、适当的方式来行使这份权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自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
当所约定的解除事由实际发生之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可据此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在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还规定,当事人若依据法律规范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必须向对方发出正式的通知。
在通知被有效送达至对方之后,合同自动解除;
如通知上载明了若债务人在某确定期间内不能履行债务,则合同将自动终止,在此期间内倘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那么合同将从该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解除。
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持有疑义,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解除行为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和裁决。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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