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
拆迁工作时,补偿款既可按照房屋面积来计算,亦可依据人口数量进行分配,实际情况应以地方政府所制定的
拆迁补偿相关规定为准。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地方的拆迁管理机构有义务公布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法,其中包括了对房屋本身及其所属宅基地的补偿。
被征收方有权自主选择是接受货币补偿还是选择
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