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所谓非法经营罪,即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授权或批准前提下,从事那些被视为非法的经营活动,从而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和破坏的行为。
具体而言,这些非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受到严格限制的买卖物品;
进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买卖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