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相关方有权提出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
首先是抚养方身患重疾,无法合理履行抚养职责;
其次是抚养方未尽到应有的关爱和照护责任;
再次是抚养方虐待子女情节较重;
最后是未成年子女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
法院将依据抚养人的生活状况、抚养条件以及抚养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做出公正的裁决。
若一方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导致无力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3)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