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者之所以被限制不得离开所在城市,主要源于以下考虑:
由于他们在
传唤之际必须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若允许任意离境,将难以实现随时应讯的承诺。
所谓取保候审,即为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权威机构,针对于尚未遭受
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要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以确保法律程序顺利推进的罪犯嫌疑人与被告人,为了避免其躲避调查、控诉及审判工作,依法要求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
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听候传唤,并对其实施非
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