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关于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按照该被征收耕地在被征收前的三年时间内所获得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支付。
第二条:
针对耕地征收时的安置补助费用,将依照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将会通过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该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的方式来确定。
而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是以该被征收耕地在被征收前的三年内所获得的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为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三条:
对于耕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将依据青苗补偿标准与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区分。
其中,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对于刚播种不久的农作物,将按照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作为补偿工本费;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最高可按照一季度产值进行补偿;
至于粮食、油料及蔬菜等青苗,若能够实现收获,则无需给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移植费用;
如果无法进行移植且必须予以砍伐的话,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成材的树木,则由树木所有者自行决定是否砍伐,政府部门将不会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