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致使的犯罪行为并不涵盖酒后驾车这一情况。
酒后驾车为一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人在事先应有充分认知到其自身行为有可能导致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然而,某些人却因粗心大意未能对此进行准确预测,亦或已有所察觉但仍然过于自信地认为可以规避此类风险,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这类行为便被视为过失犯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酒后驾车是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酒后驾车并不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