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主要由以下四大要素构成:
首先,其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声誉和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益;
其次,该罪名中存在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蓄意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问题;
第三,罪犯主体特指那些承担着解救被拐卖妇女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犯罪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必须表现出直接故意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