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行为导致被征收人需要搬离所居住的房屋时,
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以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
对于涉及到的工厂
拆迁事宜,相关部门应给予以下方面的补偿:
首先是对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行为而引起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
最后则是针对因征收行为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将分别进行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