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欺骗投资者从事
期货合同买卖行为之
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或期货经纪公司中任职的员工,以及在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担任
公职的人员,如果蓄意向公众提供
虚假信息,或者虚构、篡改交易结果,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并且这种行为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这些人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需要承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
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