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也。
所谓“
自首”,即是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
犯罪活动之后,能够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执法机构,坦诚交代自己的罪行。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选择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然而,公安机关在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核实之后,如若发现存在
犯罪事实且有必要先采取
拘留措施,则应依法予以拘留。
拘留结束后,必须立即将
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
羁押。
《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