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公告在内的各类公告,以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均被视为要约邀请,其本质上是一种希望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邀请自身签订合同的表达方式。
因此,拍卖公告作为其中之一,同样被归类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