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若多个
遗嘱间的内容并未产生冲突,则蒙受其惠各尽所能,然而倘若各遗嘱出现的内容互相矛盾,则应以最早设立之遗嘱优先执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明文规定进行操作:
遗嘱订立者可自行撤销或更改其先前所
立遗嘱;
当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后,实施了与其遗嘱内容相悖的
民事法律行为时,该等行为视作是对其遗嘱部分条款的撤回。
而且,对于已经立下的数份遗嘱而言,如在内容上相互冲突,最终的确定遗嘱应当作为相应遵照执行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