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婚姻登记之前,一方所产生的
债务应当被视为个体所属夫妻的
个人债务,并由该纳税人自行承担其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等共同达成的意向,亦或是该贷款完全是在夫妻婚姻持
续期间,由丈夫或妻子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而产生的债务,则此种情况便会被视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从而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这是法律严格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