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承包期限之内,发包方有权对
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几种情况包括:
由于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农户承包地遭受严重损害;
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用于农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在失去土地之后,不愿转为城市非农业人口,选择放弃获得
征地补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而坚持希望继续承租土地;
当地人力资源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