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住宅楼房的
拆迁工程时,需为拆迁主体提供一
定金额的
经济赔偿款。
然而,每户被拆迁家庭的
经济补偿数额并非随意确定,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指导。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细则,此项拆迁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应由市级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当地实际情况加以制定,且仅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