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单订立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无法随意解除该合约,此举实为确保投保者权益得以维护并符合全球普遍遵循之原则。
唯有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方有权利终止保险合同:
首先,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之义务,或因其疏忽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于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策,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其次,倘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已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无需退还任何保险费用;
再次,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蓄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所负有的责任,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最后,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有所增加,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同时,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在法定期限内,仍可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