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构成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我们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
如若最初系以家庭为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宅基地的申请,同时该土地在土地管理机构处的
产权登记也确认为夫妻两人所有,那么毫无疑问,这样的宅基地使用权乃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当初是由政府代表家庭提出的宅基地申请,并且在土地管理机构处的产权登记仅显示为一方所有,那么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便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我们必须以土地管理机构所记录的产权归属作为判断宅基地使用权是否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