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退还彩礼的必要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双方并未按照法律程序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即使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双方并未真正共同生活;
最后,若是婚前支付
彩礼,使支付者的生活陷入困境。
对于彩礼的退还进行限制性的规定,除了遵循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之外,还需符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尊重当地习俗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项基本准则,那就是“有法可依,无法可循则依政策,无政策可循则依习惯”。
因此,在彩礼的定义、彩礼的范畴、彩礼是否需要退还以及退还的比例等问题上,都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风俗习惯;
2、保护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
3、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处理这类
纠纷时,我们应该以双方的利益平衡为依据,来判断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