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户而言,享有相应的补偿权利是不容置疑的。
该补偿款项涵盖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宅基地及其房屋赔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损失赔偿以及应支付给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多个方面。
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整体框架已经明确,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级行政区,包括自治区与直辖市,在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下进行自主决策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