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确立了这样的准则,即凡被认定为累犯并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经历了死刑缓期执行变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变更后,仍然不得获得假释。
同样,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无法获得假释。
这一规定的实质目的在于确保这些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能够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
假释制度,是指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完一定刑期后,由于他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并且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因此,经过特定程序,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于那些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同时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减刑。
新的司法解释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旨在推动改变长期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失衡问题。
在对死缓罪犯实施限制减刑时,必须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
对于限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亦有明确的下限规定。
通常情况下,在缓刑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换言之,即便受到限制减刑的约束,罪犯的最低刑期仍不得低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