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欺骗性的获取了信用卡使用权;
(2)在已过有效期的信用卡上进行交易操作;
(3)未经许可,盗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等行为;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可能涉及到第四类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