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刑法体系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套取国家资金行为所构成的具体
罪名。
然而,若此类行为得以实施,其可能会被归类于
贪污罪或诈骗罪范畴之中。
若涉案会计系
国家公职人员身份,那么他将面临贪污罪指控,且根据贪污金额达到了100万元这一事实,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33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
数额巨大”标准,因此,应依照法律规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加
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的严厉惩罚。
反之,若涉案会计并非国家公职人员,那么他将面临诈骗罪指控,而根据
诈骗金额高达100万元这一事实,无疑已经触犯了“
数额特别巨大”的
刑事犯罪标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严厉惩罚。
《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