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的
抗辩权,主要包括了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
先履行抗辩权三种类型。
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对方的行为被确认为存在法定减少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享有暂时停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一方在另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向对方提出相应的履行要求;
最后,先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若未能按约履行义务,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有权拒绝向其提出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