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对个人自主决定、自由选择及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进行干涉和限制;
其次,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授权或
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利用他人之名参与某项活动并企图获得不当收益;
最后,假冒他人姓名,即
伪造类同他人身份进行某种活动,以此达成某些非法目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
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