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问题,建议您首先寻求当地乡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的协助和支持,如若该级行政单位未能给出满意答复,则您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上一级县级政府进行
申诉处理。
在此过程中,受理机关会扮演起关键的调停角色,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然而,若调解无果,受理机关将会依法作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
若您对此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您有权利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