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合伙公司中,若某位合伙人决定退出,则需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需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其次,如果此前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退股情形出现,也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理;
最后,退股的方式包括股份转让以及向退股人退还其在合伙协议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
然而,退股人应负责补偿因自己的行为而给合伙企业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并相应地扣除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