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
安置房是否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被征收的土地或被
拆迁的房屋是在婚前取得抑或是婚后取得。
若这些房子和地皮是在婚前获取到手,那么,该拆迁安置房随之成为属于个人的财产,不列入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然而,若是这些房子和地皮是在婚后才得到的,那么,该拆迁安置房通常将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
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其
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的土地或被拆迁的房屋等。
如若这些房子和地皮是在婚前取得,婚后由于
征收拆迁行为的实施而给予所有者的补偿安置房,实际上是在原有婚前个人房地产的拆迁之上,作为对原有房产所有权的一种自然延续而产生的。
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及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基本
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以下各类财产则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