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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结婚后安置房是不是属于个人财产

关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被征收的土地或被拆迁的房屋是在婚前取得抑或是婚后取得。
若这些房子和地皮是在婚前获取到手,那么,该拆迁安置房随之成为属于个人的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然而,若是这些房子和地皮是在婚后才得到的,那么,该拆迁安置房通常将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的土地或被拆迁的房屋等。
如若这些房子和地皮是在婚前取得,婚后由于征收拆迁行为的实施而给予所有者的补偿安置房,实际上是在原有婚前个人房地产的拆迁之上,作为对原有房产所有权的一种自然延续而产生的。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及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以下各类财产则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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