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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结束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重整结束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7 09:15:19 已帮助14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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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结束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在企业重整程序圆满完成之后,若有尚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必须进行补充申报以保障自身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人民法院开始审理破产案件之时,或者在接收到破产申请并予以批准之后,债权人须在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方进行债权的书面报告。
而此项债权申报的期限,将从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之日起计算。
如若债权人未能在此期间内完成申报,仍可以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阶段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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