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重整程序圆满完成之后,若有尚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必须进行补充申报以保障自身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人民法院开始审理破产案件之时,或者在接收到破产申请并予以批准之后,债权人须在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方进行债权的书面报告。
而此项债权申报的期限,将从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之日起计算。
如若债权人未能在此期间内完成申报,仍可以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阶段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